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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夫妻离婚时共同居住的公房如何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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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共同居住的公房如何处理问题
发表日期: 2013/4/2 10:59:31 阅读次数: 224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中国传统农历新年将至,这本是一家团聚、喜庆欢乐时刻,然香港日前却发生一起伦常惨案:一名疑丈夫有婚外情正在办理离婚手续、感情破裂患抑郁症的妇人,一时想不开上吊自缢,还连同年仅10岁的幼儿共赴黄泉。稚子无辜,却成了父母不幸婚姻下的牺牲品,实在令人惋惜、心痛。更遗憾的是这样的案件并不是首例,年前屯门亦有一妇人因恋上有妇之夫,为情所困,与大婆争产失败,为报复而揽抱一对13及12岁子女烧炭,结果小兄妹撒手人寰自己却获救,幸存的母亲要承受失去儿女锥心之痛,相信今后的岁月也不会好过。表面看这是两个家庭的问题,但想深一层却是社会问题的折射,值得人们探讨、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颁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夫妻离婚时共同居住的公房如何处理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解决办法。现实中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6个原则予以处理:①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②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③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④ 照顾无过错一方;⑤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⑥公房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⑦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⑧如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因此,本案中根据乔先生和许女士的情况,双方共同承租的公房由许女士承租,若乔先生住房有困难,可暂住但不应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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