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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中国公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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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发表日期: 2012/12/22 14:09:20 阅读次数: 196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中国公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 或人才交流中心(县级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及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 (3)本人和未婚夫(妇)的合影照片。外国公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护照或具备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 (3)其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状况证明。外国侨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 国籍证件, 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 或人才交流中心(县级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及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准许离婚或者不准许离婚的标准,《婚姻法》第32条第2款有明确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实质性要件,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程序性要件,二者均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前者是主要依据,是主条件,后者则是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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