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 分 类 导 航
【婚姻知识】
┝ 小知识
【财产继承】
┝ 财产继承
【涉外婚姻】
┝ 涉外业务
【法律文书】
┝ 文书范本
【诉讼常识】
┝ 济南婚姻律师
【律师支招】
┝ 济南离婚律师
【子女抚养】
┝ 子女抚养
【管辖机关】
┝ 管辖机关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诉讼策略技巧
 孩子和抚养费问题
 捉奸的作用有多大?
 离婚起诉费多少钱
 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关于结婚离婚程序规定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离婚咋分?
 离婚后的房产如何分割
 当事人结婚,父母出钱购置房屋的权属问题
 律师函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财产继承财产继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表日期: 2008/5/2 8:07:46 阅读次数: 465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费宝珍、费江诉周福祥析产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费宝珍与费翼臣婚生三女一子,在无锡市有房产一处共241.2平方米。1942年长女费玉英与周福祥结婚后,夫妻住在费家,随费宝珍生活。次女费秀英、三女费惠英相继于1950年以前出嫁,住在丈夫家。1956年费翼臣、费宝珍及其子费江迁居安徽,无锡的房产由长女一家管理使用。1958年私房改造时,改造了78.9平方米,留自住房162.3平方米。1960年费翼臣病故,费宝珍、费江迁回无锡,与费玉英夫妇共同住在自留房内,分开生活。1962年费玉英病故。1985年12月,费宝珍、费江向法院起诉,称此房为费家财产,要求周福祥及其子女搬出。周福祥认为,其妻费玉英有继承父亲费翼臣的遗产的权利,并且已经占有、使用四十多年,不同意搬出。原审在调查过程中,费秀英、费惠英也表示应有她们的产权份额。

  我们研究认为,双方当事人诉争的房屋,原为费宝珍与费翼臣的夫妻共有财产,1958年私房改造所留自住房,仍属于原产权人共有。费翼臣病故后,对属于费翼臣所有的那一份遗产,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 济南著名婚姻律师陈兆港咨询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777号碧桂园凤凰中心A座1801室
电话:0531-88605038 婚姻咨询QQ:377925844 联系人:陈律师
E-mail:chenlvshi@126.com
鲁ICP备08008848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