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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发表日期: 2008/5/1 22:48:15 阅读次数: 552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律师函

 

致:济南市历下区xx号街拆迁指挥部

     山东省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之全权委托,现致函予您:

  鉴于:

贵公司正在拆迁的xx路xxx弄xxx号,系xxx与xxx共同承租的公房,xxx与xxx系夫妻关系。

根据《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54条2款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贷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因此,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属xxx与xxx共同所有。

由于目前xxx与xxx正在协商离婚事宜,如果xxx单方领走拆迁款存折可能会转移、隐匿该笔款项,损害xxx的合法权益,因此,特要求贵公司协助如下:

    1、 请贵公司暂缓将该笔拆迁补偿款交付xxx,期间xxx与xxx将对财产分割进行协商,不成将在发函的十天内向某某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诉讼解决,同时,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

  2、 若贵公司遇有特殊紧急情况需要将款项交付,请提前及时通知我们,以便采取应急手续。           

山东省XXXX律师事务所 

陈兆港律师 
2007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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