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具有正当的夫妻身份。离婚是存在正当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法律关系的解除。不具备正当的夫妻关系确当事人自然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题目。离婚必须由具有夫妻关系确当事人本人进行,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代替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往登记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时首先需要确认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没有肯定其夫妻身份的有效证实如《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实书》的,则不能办理离婚手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当按照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基于上述考虑《婚姻登记治理条例》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主观上确实是自愿。在民事法律中,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必须体现自愿原则。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自愿”的基础。双方自愿离婚,夸大的是双方各自的离婚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
(3)协议离婚时还必须对子女题目作出适当处理。也就是说对男女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的一切题目,都在有利于保护子女正当权益的条件下作出了公道、有切实保障的安排。双方协议离婚时双方应当对子女由何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及给付期限、给付方式,乃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等题目达成协议。
(4)协议离婚要求男女双方对财产题目已有适当处理。协议离婚时还要求在不侵害妇女正当权益的条件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的经济帮助,对共同债务的清偿题目达成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