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女人结婚前一定要看的10句话
 济南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警惕:6种性格的人容易离婚。
 离婚案件中拟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的分割
 婚前购房,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签署离婚协议 步步涉险济南离婚律师
 婚前财产公证的步骤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股东权如何处理济南婚姻律师网
法律新闻 → 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发表日期: 2013/6/5 10:33:20 阅读次数: 277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依据婚姻法第34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所谓“确有必要”,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主要指下述两种情况:

(1)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

(2)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


上一篇:诉讼离婚中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下一篇:婚姻登记管辖规定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 济南著名婚姻律师陈兆港咨询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777号碧桂园凤凰中心A座1801室
电话:0531-88605038 婚姻咨询QQ:377925844 联系人:陈律师
E-mail:chenlvshi@126.com
鲁ICP备08008848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