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女人结婚前一定要看的10句话
 济南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警惕:6种性格的人容易离婚。
 离婚案件中拟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的分割
 婚前购房,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婚前财产公证的步骤
 签署离婚协议 步步涉险济南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的解决途径
法律新闻 → 离婚法定条件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离婚法定条件
发表日期: 2013/5/3 9:54:04 阅读次数: 2480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上一篇: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下一篇:协议离婚申请书的解释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 济南著名婚姻律师陈兆港咨询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777号碧桂园凤凰中心A座1801室
电话:0531-88605038 婚姻咨询QQ:377925844 联系人:陈律师
E-mail:chenlvshi@126.com
鲁ICP备08008848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