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女人结婚前一定要看的10句话
 济南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警惕:6种性格的人容易离婚。
 离婚案件中拟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的分割
 婚前购房,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签署离婚协议 步步涉险济南离婚律师
 婚前财产公证的步骤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股东权如何处理济南婚姻律师网
法律新闻 → 利于我国婚姻过错赔偿制度的完善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利于我国婚姻过错赔偿制度的完善
发表日期: 2013/4/27 10:36:59 阅读次数: 2640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证据.质证双方就赔偿争议所得供的证据应互相质证。法庭辩论.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及答辩后互相答辩。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调查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法庭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子。从婚姻法修改到现在实施,理论界和司法界中一直对婚姻过错损害赔偿的许多具体问题有不同意见,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不一致。笔者认为,这种不同意见主要是来源于对其法律性质的不同理解。按照法律部门的分类,婚姻法属民法。婚姻过错损害赔偿的双重性质的法律分析从上述比较中可以看出,婚姻损害赔偿具有双重的法律性质,即婚姻损害赔偿除了自身的一些特征外,其他方面仍可适用一般民事侵权赔偿原理。因此,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兼有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婚姻过错赔偿的基础与配偶权不明确的断层。从司法实践看,一方面是因为行为人违反了结婚时对婚姻义务的承诺,另一方面也在根本上是侵犯了作为配偶的特殊的人身权,即配偶权。我国现行立法中的违约责任,显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一方当事人如果因违约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只承担传统的违约责任,因而配偶权的进一步明确,更有利于我国婚姻过错赔偿制度的完善。

上一篇:婚姻是一件礼物
下一篇:协议离婚手续办理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 济南著名婚姻律师陈兆港咨询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777号碧桂园凤凰中心A座1801室
电话:0531-88605038 婚姻咨询QQ:377925844 联系人:陈律师
E-mail:chenlvshi@126.com
鲁ICP备08008848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