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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不承认“假离婚”
发表日期: 2013/3/21 9:23:03 阅读次数: 2028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法律上不承认“假离婚”一说。这是因为男女双方在离婚当时,如果都是有行为能力的公民,一方也明知对方的意图以及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谈不上欺诈的问题。并且,赵女士与丈夫还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从领取离婚证时起,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已经解除。对双方串通搞“假离婚”,只是批评教育的问题,不影响已经离婚的合法性。从财产关系的事实状态来看,在婚前购买的房屋依照《婚姻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看待。该房屋本身就是王某的个人财产,只因为该婚前协议的约定才自愿与师某“分享”所有权,又根据《合同法》第185条对赠与合同的定义来看,“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从财产关系的事实状态来看,在婚前购买的房屋依照《婚姻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看待。该房屋本身就是王某的个人财产,只因为该婚前协议的约定才自愿与师某“分享”所有权,又根据《合同法》第185条对赠与合同的定义来看,“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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