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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生物性即婚姻的自然属性
发表日期: 2013/1/22 9:49:06 阅读次数: 189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生物性和社会性婚姻的生物性即婚姻的自然属性,指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这是婚姻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没有这一自然条件,婚姻就无从产生。但在人类社会中,并非具备了自然条件的两个男女都可任意结合成夫妻关系。要结合成夫妻,还必须具备婚姻赖以形成的社会条件,即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确立并与之相适应的婚姻制度,这就是婚姻的社会性。婚姻的社会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集中表现为婚姻必须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不同的社会对于婚姻有不同的解释。1949年以前的中国,认为婚姻是“合二姓之好,上以祀宗庙,下以继后世”,多采取违背当事人个人意愿的由家长包办的婚姻。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婚姻被认为是民事上的契约,婚姻的缔结和解除都适用于民法中有关契约的规定,把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均列为民法的组成部分。与上述两种社会不同,社会主义国家认为婚姻是男女两性的法定结合,这种结合形成的夫妻关系既包括人身关系,又包括财产关系,但主要是人身关系。所以,调整婚姻关系的婚姻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分,不再附属于民法。个体婚 一夫一妻制婚姻。又称单偶婚。产生于原始时代末期。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并非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所致,也不是男女性爱的结果,而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劳动分工中,男子由于身体上的优势,成为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和财产的主要占有者,在经济生活中日益占有重要地位,逐渐导致母权制的解体和父权制的确立,要求财产按男系继承。一夫一妻制婚姻的特点:①男尊女卑,即男子对女子的统治。②片面要求女子严守贞操。一夫一妻制一开始就是片面的一夫一妻,即对妻子的一夫,不是对丈夫的一妻;是对妻子婚外性生活的限制,而不是对丈夫婚外性生活的限制,事实上男子通常实行公开或秘密的多妻制。③婚姻由父母包办。个体婚一开始就是家庭整体利益的一部分,婚姻成了男女两家的事,而不是两个人的事。因此,婚姻由两家父母包办,当事人只得安心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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