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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婚研究济南离婚律师 → 享受优惠政策购房双军人离婚后不得再领取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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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优惠政策购房双军人离婚后不得再领取房补
发表日期: 2009/1/1 12:50:51 阅读次数: 378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全军房改办负责人就落实军队房改补助有关规定指出
  已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房的双军人(职工)离婚后,未取得住房的一方不能再领取住房补贴。这是记者11月下旬从全军房改办得到的明确说法。
 
  最近一个时期,不少部队同志向全军房改办公室写信咨询有关政策规定。全军房改办负责人指出,根据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享受住房补贴的对象为: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含离退休干部)。这些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房的夫妇,包括双军人(职工),不能领取住房补贴。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给予货币补差。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属于共同财产。离异后,一方虽然未取得住房,但住房已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在夫妻二人之间进行了分配,而不是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消失。因此,双军人(职工)夫妇离婚后,未取得住房的一方,不得再领取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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